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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网页登录版.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放任隐患存在应予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04 11:32:00 来源:ballBET贝博BB艾弗森 作者:贝博艾弗森体育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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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某行政机关对某食品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中有承压蒸汽锅炉两台,锅炉上的安全阀有效期均至2019年10月,某食品公司未能提供锅炉上压力表的检定证书。经营场所内另有冷藏机组1台,现场处于使用状态,机组内有油分离器1台,油分离器使用登记证编码为空白。某食品公司未能提供该油分离器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公司经营场所内另有制冷压缩机组(冷凝)2台,其中1台处于使用状态,该机组内有储液器和油分离器,储液器使用登记证编码为空白。

  某行政机关当天立案调查,对2台锅炉实施查封,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1.冷凝机组中的油分离器和制冷压缩(冷凝)机组中储液器和油分离器为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2.上述油分离器、储液器未办理使用登记;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责令某食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立即开始整改,办理特种设备申报检验和设备使用登记,使用经定期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并加强安全管理,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某食品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即日起,在锅炉检验合格前不再使用。

  2020年 11月13日,某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次日,某行政机关再至某食品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2台锅炉正在使用,但未能提供2台锅炉的检验报告。2021年5月8日,某行政机关又至该公司检查,现场在使用压力容器,但未能提供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

  2021年10月14日,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食品公司对使用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使用未经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万元。该食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台锅炉以及冷凝机组中的油分离器和制冷压缩(冷凝)机组中储液器和油分离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某食品公司作为上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的冷凝机组、制冷压缩(冷凝)机先后于2014年6月和2016年9月投入使用,但直至2020年9月某行政机关现场检查之时,其中的储液器和油分离器仍未进行检验,属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中一台承压蒸汽锅炉,上次水压试验检验日期为2019年,检验结论不合格,在下次内检和外检到期后,原告未申请检验仍继续使用,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另一台承压蒸汽锅炉至案发之时内检和外检已超期,属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某行政机关调查中的笔录、现场照片水压试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清楚。

  关于某食品公司提出的,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于处罚,某行政机关对其顶格处罚,量罚不当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案涉2台锅炉以及冷凝机组、制冷压缩(冷凝)机组中的储液器和油分离器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本身因其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故国家专门立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本就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注重日常监管和定期设备检验,但原告于2014年6月和2016年9月投入使用两台压力容器,直至2020年9月查获,期间长达5年左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在某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前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原告仍继续使用锅炉和两台压力容器,不配合整改,放任隐患继续存在,违法故意明显,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这就要求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行政裁量时需要区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处罚评价。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数额进行的处罚。

  特种设备,包含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本身因其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故国家专门立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本就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注重日常监管和定期设备检验。虽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这是要求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形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作了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如违章停车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但本案被告在行政机关责令在整改完毕前不得使用的情形下,仍然继续使用,违法主观故意明显,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大隐患排查和分级管控,切实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从根源上防止麻痹大意违法造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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